關于印發《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2-02-28
陝建質發〔2022〕10号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淩示範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保險機構、建設、施工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事故預防功能,防範化解建築施工生産安全風險。我廳研究制定了《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月28日
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防範化解建築施工生産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陝西省高危行業強制實施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陝應急〔2019〕300号)、《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和《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方案》(陝建發〔2020〕177号),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内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及相關保險機構、第三方安全生産技術服務機構及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是指保險機構對被保險人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降低賠付風險,通過一定的技術措施,協助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服務行爲。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流程,依法開展安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不得洩露被保險人的職工信息和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确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及頻次,并按照合同約定爲被保險人提供服務,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不應另行收取費用。保險機構開展安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時,被保險人應主動配合。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爲被保險人提供符合被保險人安全生産工作實際需求的安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據被保險人的意見和需求,及時改進服務方案。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保證安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質量,有效降低被保險人安全風險。被保險人應根據保險機構反饋的書面意見,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共同确保安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效果。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八條 保險機構配備專業服務人員,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進行全過程管理。專業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保險和安全生産專業知識,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熟悉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專業培訓。
第九條 保險機構可依靠自身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安全生産技術服務機構或聘請外部安全生産專業技術人員,爲被保險人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安全生産技術服務機構爲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條 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符合各保險機構相關規定。
第三章 服務内容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應根據被保險人需求,合理确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協助被保險人開展安全生産事故預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服務内容:
(一)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三)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四)安全生産标準化、信息化建設;
(五)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
(六)安全生産科技推廣應用;
(七)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服務。服務機構應協助被保險人制作發放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資料,對參與項目的從業人員開展法律法規、标準規範、政策文件等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可協助相關單位建立建築安全技能實操培訓基地,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服務。服務機構應協助被保險人重點對建築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基坑工程、模闆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分部分項工程,開展投保項目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工作,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建議,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務。服務機構應協助投保項目施工現場的深基坑、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模闆工程及支撐體系、高空作業、臨邊防護、臨時用電、消防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分部工程進行隐患排查,形成書面的檢查記錄,完成隐患排查報告,列明檢查中發現的隐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産标準化、信息化建設服務。服務機構應協助被保險人按照《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基本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标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标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編制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方案,制訂、修訂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産标準化自評。
第十六條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服務。服務機構應協助被保險人編制符合國家标準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産科技推廣應用服務。服務機構應協助被保險人組織安全生産技術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産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及智慧工地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章 服務流程
第十八條 服務機構在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前,應與被保險人溝通協商,并根據投保項目的建設規模、風險分布、人員狀況、安全生産管理基礎和曆史事故情況,結合安全生産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主要内容應包括:
(一)工程概況;
(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
(三)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措施及依據;
(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頻次;
(五)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人員;
(六)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預期目标及保障事項。
第十九條 在1個保險年度内,每年至少爲被保險人開展1次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爲被保險人提供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或1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務。
第二十條 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應及時書面告知被保險人,在服務結束後5個工作日内将服務情況形成報告,留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積極配合服務機構進行安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對服務機構發現的安全事故隐患應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服務機構在服務時,應遵守被保險人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建築施工企業保險事故預防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服務項目标準考核辦法”并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完成後10個工作日内,通過電話、網絡問卷調查、現場驗證等方式,對服務機構的時效性、适用性、專業性,服務内容等進行檢查和回訪,并記錄被保險人的滿意度和意見建議,以此作爲考核及服務費用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如實記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時間、地點、服務機構、服務人員、服務項目、服務過程、服務效果并填寫《安責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回訪評價表》。在服務完成以後20個工作日内整理完畢,由雙方确認後歸檔。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做好投訴受理工作,公示投訴電話、網站和郵箱,并告知被保險人投訴處理程序和投訴糾紛調處方式。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對投訴單位提出的異議或投訴應及時溝通處理,對投訴單位提出的異議或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内将處理進度告知投訴單位,在10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需要進一步核實與處理的,應在30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投訴事項答複意見應包括:投訴人的投訴請求、對基本事實的認定及依據、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措施。投訴單位對保險機構的答複意見不滿意的,可提交屬地住建管理部門、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或相關部門核查。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爲被保險人建立服務檔案,記錄和保留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文檔及影像資料,确保服務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确保服務檔案真實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間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銷毀。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依照既定服務方案及服務情況,确認對投保項目、被保險人的服務完成後,在20個工作日内将服務相關資料整理歸檔(電子檔),應歸檔的文檔資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險合同(複印件或電子版);
(二)聘請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委托服務機構的合同;
(三)服務方案;
(四)服務文檔及影像資料;
(五)服務費用台賬;
(六)投訴及處理記錄;
(七)服務報告;
(八)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三十條 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保險機構審核,可對保險責任終止的檔案進行銷毀,銷毀前應編制銷毀清冊。
第六章 信息系統運用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業務數據、費用台賬、制度标準、服務檔案進行采集和存儲,并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被保險人、安全生産技術服務機構等不同類型的用戶按照授權對相關信息進行共享和查詢。
第三十二條 信息平台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數據權限管理體系,并建立與之匹配的信息平台數據管理、使用權限等規定,支持各類數據分級分權限查看,确保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不得洩漏被保險人的信息和技術機密、商業機密。
第七章 服務評估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每年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質量和效果進行1次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服務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案實施情況;
(二)服務效果;
(三)被保險人滿意度;
(四)服務費用支出情況;
(五)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
(六)投訴處理情況;
(七)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八)其他需要評估的内容。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将年度評估結果納入内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考核内容,以及選擇安全生産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産技術服務機構的重要依據。
保險機構應向屬地住建管理部門上報年度評估報告,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年度評估結果,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針對年度評估、回訪、被保險人投訴、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并落實改進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務方案,持續提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質量。
第八章 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按照《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方案》文件要求,提取不低于保費收入的20%作爲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專項資金,用于爲被保險人開展各類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及服務運營工作。事故預防專項資金實行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擠占、轉存。
第三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建立專門台賬,據實列支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滿足事故預防工作需要,并接受省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